一个编号是21号的大陪审团成员提问道。

“我会拒绝你们的指派。”

李雷平静地回答道,“按照审判条例的规定,辩护人必须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之后才能正式成为当事人的辩护人。

如果由大陪审团指派辩护人的话,那么辩护人的利益是和大陪审团或最高审判庭捆绑在一起,所以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他是否会为我尽力辩护。

由于辩护人和当事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请问这是否违反了‘公正条款’呢?”

“李先生,如果你不认可我们指派的辩护人,那么你认为你有什么资格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呢?”

另一个编号是37的大陪审团成员继续提问道,“你并没有辩护人资质。”

“我查看了相关条例,按照规定,只要是任何合法公民并在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之下即可出任当事人的辩护人。

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辩护人必须获得辩护人资质。”

李雷早知道这个坑会出现,故而特意找了相当多的相关条款,“按照现行的辩护人资质审查,他的审查机构是辩护人协会。

而重要的是辩护人协会并非司法系统成员,更非立法机构,因此它无权决定公民是否能成为辩护人。

事实上,所谓的辩护人资质只是是否能够成为辩护人协会的审查测试而已,和最高审判庭毫无关系。

我认可我为我的辩护人,这就符合程序规定了。”

“那么我就刚刚37号陪审员的问题继续提问李先生,你刚刚说了,除了要获得当事人认可之外,还有个附加条件就是‘合法公民’,李先生可不符合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