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梁时月 第四百四十九章 出于信任

北宋大相公 思梦语 3215 字 3个月前

宋神宗熙宁十年下诏:“宗室离婚,委宗正司审察,若于律有可出之实或不相安,方听;若无故捃拾者,劾奏。”

宋哲宗元符元年九月二十三日,三省言:“今后宗室及非袒免离妻,如已经开封根治者,令大宗正司并限半月审察。”

从两则史料可见,宗室离婚并非易事。

首先,夫妻不和必须已成事实。其次,需要由直接管理宗室事务的大宗正司在具体的期限内彻底审查,是否准许离婚还需要酌情而定。

在北宋宗室中,因夫妻不和的典型案例是赵颢与其夫人冯氏。

《宋会要辑稿 中记载冯氏因与丈夫不和而送至瑶华宫:

“哲宗元祐二年六月六日,诏扬王颢妻崇国夫人冯氏先送瑶华宫入道崇:宜特赐法名 守冲,仍赐紫衣,号希真凝寂大师。先是元丰二年,以与王不协,送瑶华宫,至是始有是命。”

《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冯氏失爱于王,屏居后阁者数年。”

元丰二年春,岐王宫失火,岐王乳母因与夫人冯氏不和,便同两名婢女诬陷是夫人冯氏纵火。

而岐王素听信乳母和婢女所述,便上诉于太后,“太后怒谓上必斩之,上素知其不睦,必为左右所陷”。

待查明真相后,夫人泣拜谢罪,乃曰:“纵火则无之,然妾小家女福薄,诚不足以当岐王伉俪,幸赦其死,乞削发出外为尼。”

太后曰:“闻诅詈岐王,有诸?”对曰:“妾乘忿或有之。”

神宗乃罪乳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于瑶华宫,不披戴,旧俸月钱五十缗,更增倍之,厚加资给,曰:“俟王意解,当复迎之。”

从这则材料可以看出,冯氏与岐王不和而受乳母挑拨离间,虽然最终神宗严查真相而还冯氏清白,但冯氏仍被送入瑶华宫,“俟王意解,当复迎之。”

元祐二年丙戌,哲宗又下诏“赐扬王妇崇国夫人冯氏为希真凝寂大师,赐紫衣,法名守冲,居瑶华宫。冯氏在元丰中以扬王不睦听离,送瑶华宫入道,未赐法师名号,故有是命。”

这里明确了在元丰年间,冯氏已经与赵颢“听离”,送入瑶华宫。

而冯氏的处境也从不披戴、不赐法师名号转变为赐予法号,说明冯氏已经真正出家入道。

由上可知,在北宋虽然按律规定,准许宗妇与宗子离婚,但在实际执行上,限制还是很严格的。

从冯氏与赵颢离婚后被送至瑶华宫出家入道可以推断,一旦嫁入皇族成为宗妇,离婚的自主权是非常有限的。

在宋代对贞洁观的要求已经放松,在夫妻一方死亡后,男方续弦或女方再嫁或改嫁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

在目前笔者所搜集到的宗子墓志铭中弦的例子屡见不鲜。

可是,竟然没有找到一个宗妇在丈夫死后改嫁的案例,并且在宗妇的墓志铭中,还大力赞扬那些为夫守寡的宗妇。

这说明对宗子续弦和宗妇改嫁的态度是有区别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北宋时期对宗妇改嫁是如何规定的呢?

北宋之初,因宗室成员较少,且与皇帝多为近亲,因此在宗妇改嫁的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随着宗室人口的增加,丧夫的宗妇开始增多,宗妇改嫁的问题日益凸显。

庆历四年,宋仁宗下诏令,“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 并且大功之外的宗妇必须是“夫亡而无子者”,才允许“服除听还其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