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宋代,雇佣关系成为社会主流,原来属于贱民的部曲、官户、杂户等基本消失,像赵盼儿那类因罪没入官府为官奴婢的事例已经很少,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宋代逐渐停止。宋仁宗时期,雇佣奴婢被合法化,称“人力”“女使”,成为奴婢阶层的主体,他们的身份已属于法律上的良人。虽然奴婢和奴婢制度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但在法律意义上,系统性的良贱制度在宋代已经消亡。至于具体消亡时间是在北宋还是南宋,史学界还存在争议。
总体来讲,相较于前面的唐代和后面的明代,贱民在宋代的地位是相对较高的。宋代占主体的雇佣奴婢,法律身份上属于良人,他们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名分”,地位相当于唐代的部曲甚至更高一些,比唐代的奴婢更是高两等。宋代的雇佣奴婢已不再是“畜产”或“物”,而是具有一定人格权利的“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重视,奴婢可以和奴婢之外的人通婚,主人不能随意对奴婢动用私刑,主人杀死奴婢,以常人法死罪量刑。
宋代的官户、杂户已经与唐代的官户、杂户含义不同。宋代的官户是指有品级的官员之家,杂户则是指娼户。宋代的杂户有公私之分,官娼属伎乐司管理,专供官府宴会上陪酒取乐,地位低于雇佣奴婢。宋代规定朝廷官员不得与杂户有染,是为保护朝廷声誉和脸面。
唐代的贱口奴婢官、私奴婢在宋代逐渐消失,到了元明两朝,籍没战俘或罪犯为奴的制度又恢复了,这类贱民驱口地位仍如同牲口。工乐户在唐代地位介于官户和杂户之间,已经高于部曲,宋代官府的工匠是雇佣来的,乐户地位自然也更宽松,接近良人。
良贱制度虽然在宋代消亡,但良贱之分、贵贱之别贯穿了古代社会始终。明清以职业划分良贱,贱民包括奴仆、倡优和隶卒在衙门服贱役的人,如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粮差及巡捕番役等,各地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贱民群体,如山陕的乐户,江浙的惰民、丐户,安徽的伴当、世仆,皖南的棚户,江西的九姓渔户,沿海地区的疍户等。直到雍正时,才废除贱籍,“开豁为良”。贱籍被废除了,但长久以来人们对职业的歧视心理却没消除,20世纪初的《官场现形记中仍称“最贱之人,倡优皂卒”。
古代贱民脱籍途径大体有这样几种:一是放免为良。放免也称恩免,可分为朝廷赦免和主人恩免。朝廷赦免又有皇帝大赦、老免、勋功等途径。唐代规定,官奴婢年满六十及废疾者可免为番户,年满七十则免为良人。秦汉以来,奴隶还可以凭借战功成为平民,唐代官户受有勋及入老者并从良。主人“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都要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并申报官府批准,方才生效。唐代是逐级放免,条件严苛,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宋代奴婢则可一免为良。二是赎买为良。唐太宗攻陷辽东城时想赦免已奖赏给将士为奴的战俘,都还得官府以布帛赎买,再赦免为百姓。贱民想通过自身存钱,或寄希望大善人资助赎买从良就更难了。最后还有一种少之又少的通过非法途径,如诈死、逃亡后变换姓名,再私下交易买个良人身份,从而摆脱贱籍。平民破产很容易沦为贱民,贱民要想脱籍则难于登天。
而曾巩此时,其实是在以官户自居而????????????????瞧不起这棠溪和陈晨,在他看来,这棠溪和陈晨就是贱民。宋朝官员入仕门径很多,因出身不同,官户的范围也有宽有窄。北宋初,“多袭五代之制,稍损益之。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等” ,此后入仕之门增多,已远非上述“五等”所能概括。宋哲宗时,李常说,当时“入流名品几七八十数” ,而往后的入仕门径更为冗滥。
贡举即科举入仕,特别是进士出身,宋时被视为最光彩的仕途。奏荫或可称荫补、补荫、恩荫、资荫、奏补、任子等,从宋宫后妃、皇族至一定品级的官员,可荫补子孙、亲属以至门客、医生等。摄署又称摄官,宋时主要是指广南等边远地区无正任官员,即由吏胥等摄官而入仕。流外是指吏“出职”为官,“内外百司吏职及诸州、监司吏人皆有年劳补官法,俗谓出职是也” 。北宋后期规定“吏职出身之人,依法转至武功大夫止”,南宋后期已改为“转至训武郎止” ,由正七品武功大夫降至正八品训武郎。至于吏职出身任文官者,南宋规定“至从政郎止” ,从政郎为从八品。
武人入仕则有“军班”、“军功”、“武艺” 等。军班是指“内外诸军兵并班直、军头司等人年劳或有功得官皆是” ,大致属武人未参加战事的正常入仕之途。“称军功者,谓亲冒矢石,或获级,或伤重,及战退贼众,解围,其运粮、守城、进筑、把隘之类非” 。
宋时还有所谓“进纳出身”,俗称“买.官” ,或称“入赀补官” 、“纳粟授官” 、“纳粟补官” 等,凡富人向官府捐献粮食、物料、钱财以至人工,都可按规定入仕。至于其他很多出身入仕名目,在此就不必一一赘举了。
宋宁宗嘉定六年公元1213年,吏部所管“四选名籍共三万八千八百六十四员”,其中侍郎右选“使臣之从军与未参选者不与”,今将各类官员之出身列举于下。
在宋朝官员中,科举、荫补、出职、进纳、军功、军班等出身占较大比例。北宋时,“有出身”指进士、明经等科举出身,以别于其他“无出身”者。 然而到南宋时,“有出身”的含义变窄,仅限于进士出身者,如童子科、武举、恩科特奏名等都不算“有出身”。宋朝各代“有出身”和“无出身”的标准不尽相同,在待遇上也有不少差别。
因入仕之途的差异,不仅在官场中的地位,升迁的迟速等有异,官户的范围也宽窄不一。如科举、荫补等出身的品官,显然属官户;而由某些门径入仕的品官,则另有专门规定,以限制品官某些特权的范围,维护等级森严的名分和秩序。
宋神宗元丰时,“进纳买.官”,“系有正法,惟因军功、捕盗,或选人换授,至升朝官,方许作官户” 。宋时升朝官,即朝官,按新的阶官名称,是指正八品文官通直郎和武官修武郎以上。
宋哲宗时,“先是,宗室〔袒〕免,女听编民通婚,皆予官,民争市婚为官户”。杜纯说,“入赀得承务郎从九品以上,犹不为官户,盖嫌其逃赋役,困平民也。今遐僻贱人争以国姻自召,商较财〔币〕,仅同贸易”,“非以尊国,示民范也”,于是“朝廷始严其法” 。又“自保甲之法行,民以艺能入等,授班行 者即为官户,免役”,时“祥符县至一乡止有一户可差”,后鲜于侁“乞保甲授班行人依进纳官例,候改转升朝官,方免户下色役”,也得到宋廷批准。 后“绍圣免役条”规定:“系宗室及〔内〕命妇亲,并义勇、保甲授官,或取妻,以阵亡之家恩泽授官,而系第一等人户,并同进纳法,见任小使臣、宣教郎以下,役钱并不免。” 自从八品文官宣教郎和武官从义郎属小使臣以下,即非朝官,成为自某些门径入仕者不算官户的界限。至于“取妻,以阵亡之家恩泽授官”者另有附加条件,即“系第一等人户”,若非第一等户,即不受以上界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