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脊背挺直, 言辞犀利, 明确指出,风行合同中第三条第四小条写得清楚,公司有义务保护刘夏的名誉权和人身安全,公司的迟钝反应等同于毫不作为, 明显已经违约。
原告方嗤之以鼻, 坚称一切都是因为刘夏的品行不端造成的,公司方的义务保护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保护, 违反了事实基础就不是保护而是掩饰。
这种打嘴仗的辩论其实并没有多大意义, 法庭要求的是证据,没有证据撕到下个世纪也是白搭。
原告律师当然明白这个道理,他们胸有成竹地提供了苏梅岛酒店的监控为物证。
监控显示,刘夏深夜敲开邓嘉莉的门,将邓嘉莉的助理赶了出去,助理蹲在门口状似痛苦地抱着头, 过了很久才进了隔壁刘夏的客房。
刘夏在邓嘉莉房中待了足有一个小时才匆匆出来,一刻没停就敲开助理小陈的房间,也没说原因,直接丢下还没拍摄完的工作连夜搭飞机回国。
深更半夜敲开别人的客房,本身就已经是很难解释清楚的事,何况还把同住的助理赶了出去!
刘夏的目的不言而喻,可这毕竟只是猜测而已,并不能直接证明刘夏做了什么。
刘夏方辩护律师提出质疑:“这段视频到底能证明什么?”
原告方微笑地请求证人出庭。
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原本跟风行闹掰的邓嘉莉,居然成了风行的证人!
果然是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共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