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章 李文康绑架强奸案(3)

玫瑰法则 霏倾 1797 字 刚刚

宁稚眯眼瞧着罗薇薇走向证人席。

刘天海:“证人,请你告诉合议庭你的身份。”

罗薇薇缩了缩脖子,说:“我叫罗薇薇,是被害人张晗的舍友,也是被告人李文康的女朋友。我们三个人都住在一起。”

刘天海:“在你看来,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罗薇薇:“他们平时在家里没怎么交流,但其实我也不确定他们是真的陌生人,还是表面上假装陌生。被害人曾经对我说过——‘被告人有钱帅气还年轻’,我知道她心里肯定觉得被告人不错,只不过碍于我们是朋友,我和被告人恋爱在先,所以她也没办法。”

旁听席的宁稚恨恨看着罗薇薇,咬紧了牙。

刘天海:“案发当天,你在不在家?”

罗薇薇:“我不在家,那天在单位加班。”

刘天海:“你相不相信被告人使用非法手段迷晕被害人,将被害人绑架至家中强奸?”

罗薇薇恨恨看向李文康:“我不信。我们一起住了两年多时间,如果被告人想强奸被害人,不用等到案发当天,他早就可以动手。”

审判长:“证人,你只需根据事实证据进行作证,不必进行揣测。”

罗薇薇:“好。”

刘天海申请出示一叠照片:“证人,请问你是否见过照片里的物品?”

罗薇薇一张一张地看着,最后指着其中两张照片说:“这些我有见过。”

刘天海:“证人,请你告诉法庭,你见过什么?”

罗薇薇:“我见过那个棕色的瓶子,还有手铐。”

刘天海:“在哪里见过?”

罗薇薇:“棕色瓶子在被告人车上的手扶箱里,手铐我们平时过性生活时会使用。”

刘天海:“你知道棕色瓶子是什么吗?”

罗薇薇:“被告人说这是情趣用品,要找时间和我一起试试。”

刘天海:“尊敬的合议庭,对于公诉人所列证据二的仿真手铐、证据三的迷情水,二位证人皆可证明——那是被告人与女友一起使用,并非为了迷晕、绑架被害人。”

审判长:“公诉人需不需要询问证人?”

公诉人把话筒拉到自己身前,严肃道:“证人,你说被害人对被告人有好感,但警方从二人手机提取的数据表明,被害人与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联系与交流,俩人的关系与陌生人无异,你为何会认为被害人对被告人有好感?”

罗薇薇:“因为被害人曾经几次说过——被告人年轻有钱还帅气,要我好好珍惜。我认为这是一种遗憾、好感的表现。”

公诉人:“被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说出这些话?”

罗薇薇:“在我和被告人吵架的时候,她劝我不要轻易分手,好好珍惜。”

公诉人:“你自己也说了,被害人只是出于朋友的道义,希望你不要轻易分手,珍惜眼前人。如果被害人对被告人有好感,难道不应该在你们吵架闹分手的时候添油加醋,加速你们的分手吗?”

罗薇薇一噎,没说出话来。

公诉人:“证人,你说你在被告人车上见过迷情水,被告人还声称要与你一起使用,那请问后来,你们用了吗?”

罗薇薇:“他经常在我们发生关系的时候用一些情趣用品,其中有液体的,我不知道他什么时候用了。”

公诉人申请提交新证据,法警呈上给合议庭。

公诉人:“尊敬的合议庭,被告人从境外走私的迷情水,经检测,具有麻醉、兴奋人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