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是指如果证券公司帮上市公司造假,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那么证券公司必须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本监管委员会推行这个制度,目的在于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而本质上,这种制度确实也是百分百良心制度,因为其让投资银行先赔钱给股民,然后自己再去跟上市公司慢慢打官司追偿,这无疑让投资者索要赔偿的路径更短、更快、更方便。
曾经有一家公司,三年间虚增收入74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以及虚增净利润16亿元。
最终,其投资银行出资3亿元设立“公司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偿在该案中受损的投资者。
这个制度出来以后,投资银行叫苦连天,纷纷在心里抗议:“我们有时也是被坑的,也是受害者,凭什么一定让我们先赔钱?”
但他们谁都不敢大声把这种抗议说出来,因为按道理,投资银行作为最了解拟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的“法定、持牌、特许”机构,“保证并推荐”的企业出了事情,难道一点责任没有吗?
故资本监管委员会的态度是:“当初是你们投资银行去尽调的,你们保证的,你们推荐的,你们是‘保证主体’,也是‘推荐主体’,你们被坑了只能说明你们的尽职调查根本没‘尽职’,所以你们投资银行承担法律责任与资金成本天经地义!”
而投资者看到这条规定后,欢呼雀跃,他们的态度是:“你们投资银行跟上市公司是最强势的两方,你们两家机构有时间、有精力也有能力打官司,你们耗得起!我们这种散户,全国各地互不认识,白天要上班晚上要带孩子,让我们去打官司谈何容易?”
所以,制度出台后,大多数投行都是该赔的赔,该打官司的打官司,唯独有一家逆天投行,与拟上市公司签订“不平等条约”,公然违抗国家规定,架空资本监管委员会。
该不平等条约即为柴胡标题里指的“逆天协议”,协议内容清晰,目的明确,就是要求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以及“职工持股计划”,都必须向投资银行承诺,如果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事项而导致的投资银行“被判赔”的,上述五方必须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协议同时还要求,作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的保证措施,拟上市公司股东应将发行后的同比例股票托管至该投资银行名下;更令人瞠目的是,协议中还特意默认投资银行已经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
上述几条核心条款预示着该上市公司一旦出现欺诈发行的情况,投资银行没有任何责任,一切都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乃至其他如职工持股计划的责任。
这本是一条叙述性的新闻,各大网站也都能搜到,协议内容对于行外人十分枯燥,但柴胡的这篇文章运用了十分生动形象的表述方式,让点进来的人无论是否从事投行工作,都能轻松看懂,而且印象深刻。
柴胡文章部分段落的表述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