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一问,史可法还是想持重的,沉廷扬的态度没史可法那么坚定,主要是他也读书不多,不太了解除了财政以外的其他政治。
史可法诚恳地劝说:“大王,之前讨论控制诸藩事宜时臣便已说过,当今之世,便如秦末大乱、当彷汉高祖约法三章,轻省为政,既往不咎。
在诸王来南直隶之前,还是一切照旧安定人心为妥。纵有些急务要变革,也不差这几个月,当徐徐图之。控制住诸王后,地方将领再想巧立名目闹事,也没了拥立的对象,到时候自然阻力小得多。”
朱常汸觉得这番话着实老成谋国,已经有几分采纳,又转向旁边的沉廷扬:“沉卿以为如何?”
沉廷扬叹了口气:“史阁部所言确是老成谋国,但眼下某些事情,已经迫在眉睫。自先帝殉国,已有两月,朝廷才重回正轨,而北方诸省多已沦陷。
先帝殉国时,不过北直隶沦于贼手,河南、山东还有一些州府被朝廷掌控。就是这两个月里,闯贼节节败退,如今北直隶全境与山东大部、河南省位于黄河故道以北的几个府,都已经为鞑子所占。
听说闯贼本人已经退到了开封,如今只有河南数府,和山西、陕西二省在闯贼之手,所占不过两省零三个府。
如此局势,朝廷今年只剩南方各省税赋可征,要养的兵马却比往年更多,才能保证守住疆土。先帝所定三饷,注定有很多省会征不上来。
若不寻求新的财源、还得确保在攫取财源的过程中不致逼反更多百姓,只怕鞑子打来,军心民心就先会瓦解。”
沉廷扬的言论,始终讲究实利,在他看来,就算为了大义名分,也没那好几个可以浪费了,适当的行险加速,是非常必要的。
朱常汸本就是个没主见的,只好再看向女婿,以眼神示意,希望朱树人帮他分析。
他也不想想,朱树人和沉廷扬是父子,如果国政决策需要“少数服从多数”,那在场这三个人,史可法怎么也占不到多数票——除非朱树人也真心觉得他父亲的想法有问题。
朱树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内心确实觉得史可法的做法有点过稳了,而且只讲究堂堂正正,没有谋略配合。但他为了不显得父子勾结,也要充分想明白理由,才好开口反驳。
朱树人思忖良久,这才秉公说道:“大王,臣以为史阁部所言,虽属正道,但却有些微见不到之处。臣父所言,为朝廷财赋开源、以养兵扩军、抵御外侮,实属刻不容缓。
故而臣以为,大王监国之初,便当顺应天下人对于‘新官上任三把火’的预期,作出一些调整,这样反而能比什么都不做,更加容易稳定人心——”
朱树人说到这儿,先停顿了一下,并不继续向朱常汸解说,而是转向史可法,“史阁部,您刚才也说了,秦末之世刘邦以轻省安定人心,但刘邦的轻省,具体可是表现为‘约法三章’,而非什么都不干、直接废尽秦法。
杀人者死、伤人与盗者刑,这是刘邦首创的么?并不是,秦法里早就有,只是秦法更加苛繁。把秦法中的三章抽取出来,以刘邦之名重颁,这也是一种‘作为’,而非垂拱而治。
何况如今之人,能借鉴的古史教训,远多于前代。天下读书人、武将,都习惯了‘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古例。就算大王什么都不做,他们也会惴惴不安,总觉得大王要做一点什么。
这就好比你家如若是住在二层小楼中、夜深时楼上之人就寝前脱靴掷地,一旦第一只靴子落地,惊扰了你,你难道还能安睡?岂不是得等第二只靴子也落地?
既然如此,那还不如把这三把火烧了,烧的过程中,诏令措辞多加修饰注意,甚至可以三条之中两条变法、一条则用于重申确权,示人以‘早烧早安心,此后不再折腾,仓促间都找不够三条可变之法,纯属凑数’,想必也能比什么都不做,更加容易安定人心。”
史可法还是非常有公心的,所以对朱树人的见解,也听得非常认真,完全是对事不对人的态度,并没有因为对方父子联手反驳自己,就闹出不愉快。
仔细琢磨了一下之后,史可法还真就不得不承认,是自己对于这些权谋偷利的细节掌握不够多,只顾着走正道了,在非常之时失于迟缓。
他虽没听过“等第二只靴子落地”的故事,但朱树人一解释,他也能马上听懂,想通后就坦荡承认:
“朱总督所言,确实奇正相合,大王,臣愿附议。不过,不知朱总督想如何拼凑这三条变法、重申的机会呢?”
朱树人早有准备,就等着史可法松口呢,于是从袖子里掏出这几天他想好的方略,呈了上去,一边说:
“大王,臣以为,为今之计,或许可以把新上任的三把火,用在这些方面。当然这只是臣一家的浅见,史阁部还能删减补充。
首先,先帝殉国后,必须立刻作出调整的,便是我大明的财赋制度。三把火中,第一把当示天下以宽仁,顺水推舟免除北方各省及南方个别今年受灾特别严重的省份的丁税田赋,再废除先帝留下的‘三饷’制度。
这些钱,前一部分是注定收不回来的,后一部分是如今征收成本极大、容易继续激起民心不稳,或是征收的依据已经不存在的。与其枉做恶人,不如顺势废止,以示新政气象。
至于废除后出现的更大缺口,就用第二把火来弥补。可顺势重申厘金之法的重要性,并且加大征收比例,当初先帝初定此法时,为免天下商贾、豪绅反抗,最初只定了每过一省,百取其一的税率。
此后四年间,因战事吃紧,各省多有调整,或加到百取其二、其三的,极个别省份极个别年份,有高至百取起五的,也就是五厘。臣以为,这次可以顺势趁机加到‘每过一省,收取货值一成’的商税。
自崇祯十四年起,当时百取其一、二,南方各省可年获银约二百万两,此后各省自行增税,此部分钱款,每年可至四五百万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