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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令的意思就是,假如有人有罪打算拿钱赎罪或者欠了官府的钱,那就要他缴纳,若不能缴纳,就要他去工程的工地做工还债,一天八钱,若吃公家的一天六钱,直到他把欠债还清为止。

这反过来证明了,徭役民夫有钱拿,还可以吃公家的饭食。

且这饭食还是有标准的。

后世出土的无数汉简也证明了这一点。

这等于说,假如你有奴婢,那么可以赚双份的钱。

一边可以拿别人的践更钱,一边还可以从官府拿到奴婢的工钱。

两两相加,利润巨大。

以至于,几乎很少有人能按捺得住自己蓄奴的冲动。

于是,汉代的北方,有一句民谚,几乎人尽皆知:以末致富,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本持之。

自耕农、商贾、地主、贵族、军功武将,人人竞相蓄奴。

蓄奴的好处,不仅仅可以使自己可以免除可能被征去服役,更可以在其他时候,用奴婢去赚钱。

对于精明的汉人来说,蓄奴的好处如此明显,傻子才不蓄奴!

没看到那些史记上记载的大富豪们,太史公形容他们的财富时,都会说一句:富至僮千人!

在秦汉时期,几乎所有的徭役,都可以用奴婢代役,但兵役除外。

特别是那两年的义务兵役,国家不会准许用奴婢代役。

但是……

准许其他男子代役。